宴会人警醒!婚宴“茅台事件”危机公关复盘

结婚产业观察·2025-12-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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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洋林顿酒店因一场宴会后的酒水争议,被网络平台热议,现围绕事件多维度解读酒店应对危机的公关处理,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蓝洋林顿酒店因一场宴会后的酒水相关争议,被部分自媒体及网络平台热议,相关不实信息已对酒店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为还原事件真相,回应公众关切,现结合警方出警记录、现场监控及事件全过程,作出如下详细说明:


01
事件基本经过

近日,某客户(下称“主家”)在酒店举办婚宴,共设X桌宴席。宴会结束后,主家现场提出“备近100瓶茅台酒部分缺失”,怀疑酒店员工存在“偷拿”行为,双方发生沟通分歧。为保障双方权益、澄清事实,酒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对事件展开调查。

经警方现场勘查、调取宴会厅及周边区域完整监控、询问相关当事人(包括酒店员工、主家亲友及现场工作人员)后,出具明确出警记录:未发现酒店员工有任何偷拿酒水的行为,酒水去向与主家亲友的携带、取用相关。警方现场组织双方调解,明确酒店无过错,建议主家按约定结算宴会尾款。

然而,主家未认可警方调查结果,亦未当场结算尾款,反而于当晚及次日在网络平台(含溧阳论坛)发布多条带有“偷拿”“酒水集体失踪”等字样的视频及言论,并向部分媒体报料,导致不实信息广泛传播,引发网友误解及对酒店的负面评价。

此后,主家前往酒店协商结算事宜,却突然提出“减免76000元宴会费用”的不合理要求,遭酒店拒绝后,再次通过网络造势,加剧事件负面影响。截至目前,主家仍未按约定结算宴会尾款,且未对其发布的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道歉。


02
关于主家发布内容及相关报道的核心疑点


(一)主家发布视频中的多处不实表述

1. 主家声称“宴会结束后,一瓶茅台酒的空瓶、半瓶和整瓶的酒都没有收到”,但视频清晰显示,宴会期间及结束后,有多名主家亲友手持、拎着、拉着多瓶酒水离开现场,与“未收到任何酒水”的表述完全矛盾。

2. 主家称“亲戚朋友喝的很少,也没有拿”,但监控及现场照片证实,多名亲友存在开瓶饮酒、随手携带酒水的行为,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3. 主家反复追问“那么多茅台酒到哪去了”,却始终未提供“大量茅台酒”的采购凭证、付款记录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酒水失踪”的前提成立。

4. 主家将“宴会厅内备餐台”混淆为“传菜间窗帘后边”,刻意误导网友对现场位置的认知,疑似引导舆论偏向。

5. 主家声称“女方27桌在我再三要求下返给了3个空瓶”,但视频中显示的亲友携带酒水数量与“仅返还3个空瓶”明显不成正比,且无双方共同清点的签字记录佐证该表述真实。

6. 主家称“被我们在女方窗帘后翻了两箱酒”,若确实存在该情况,为何未第一时间向警方出示“查获的酒水”作为证据,反而选择跳过警方直接通过网络舆论施压,要求酒店减免费用?

7. 主家提及“外加黑色塑料袋里面也有(酒)”,但经警方现场查验,该黑色塑料袋内均为宴会产生的垃圾(含少量空瓶),并非主家所称的“有酒”,其执意索要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

8. 主家称“又去男方窗帘后面找到了好多酒,用台布盖着”,却未提供一镜到底的完整视频、照片或第三方见证,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该言论,属于不实传播。

(二)相关媒体报道中的不实信息(齐鲁晚报及其他关联媒体)

1. 报道称“双方报警”,实际情况为仅酒店方因主家质疑员工偷拿而报警,主家并未报警,该表述刻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及媒体对事件性质的判断。

2. 报道援引主家说法称“主家备了近100瓶酒”,但主家始终未向媒体或公众出示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该数量的真实性。

3. 报道重复主家“仅回了3个空瓶”的表述,未核实是否有双方共同清点记录、签字确认等佐证材料,属于未经核实的不实传播。

4. 报道中“从窗帘后找出酒”“从男方窗帘下找到酒”等表述,均无完整视频、现场照片或警方笔录支撑,媒体未履行核实义务便予以刊发,加剧了事件的负面扩散。

5. 报道使用“酒水集体失踪”这一严重表述,该表述缺乏警方定性及有效证据支撑,属于夸大事实、误导公众的不当表述。

(三)主家在溧阳论坛的不当言论

主家在派出所已明确“无偷拿事实”的情况下,仍在溧阳论坛发布带有“偷拿”字样的言论,该行为已涉嫌侵犯酒店名誉权,对酒店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03
酒店方的立场及已采取的措施

1. 酒店始终坚守“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的原则,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配合警方调查,主动提供完整监控及相关证据,全力协助澄清事实,不存在任何推诿、隐瞒行为。

2. 针对主家提出的不合理减免要求,酒店基于“协商解决”的态度多次沟通,但始终坚持“无过错不承担额外责任”的底线,拒绝不合理诉求。

3. 面对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及负面评价,酒店已依法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主家发布的视频、言论、媒体不实报道截图、网友评论等),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酒店已对事件相关服务流程进行全面复盘,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及现场管理,确保后续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更规范、更优质的服务。


04
请主家及相关方配合的事项

1. 恳请主家尊重警方调查结果,立即停止发布不实信息,删除网络平台上的不当言论及视频,并向酒店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

2. 恳请主家按双方约定,及时结算宴会尾款,履行合同义务。

3. 恳请相关媒体对事件进行重新核实,删除不实报道,发布更正声明,还原事件真相,避免误导公众。

酒店始终相信,真相不会被掩盖,也恳请广大网友理性看待网络信息,不盲目跟风传播不实言论。感谢社会各界对酒店的关注与监督,酒店将持续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蓝洋林顿酒店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蓝洋林顿酒店宴会客诉事件

网友及酒店核心疑问汇总


01
酒店方核心疑问

1. 事件发生当晚,派出所已出具明确出警记录,证明酒店服务员无任何偷拿酒水行为,主家为何不认可警方结果,拒绝当时买单结算?

2. 次日主家前往酒店协商时,为何突然提出“减免76000元宴会费用”的不合理要求,该诉求的依据是什么?

3. 在酒店未催要尾款、且自身存在未结算义务的情况下,主家为何擅自发布不明不实视频及言论,其核心目的是什么?

4. 事件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后,主家向莫会长发送两条视频,其中一条经核实为摆拍,该行为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施压、歪曲事实的意图?

5. 主家为何不按事件真实情况描述,反而刻意摆拍视频误导公众及相关方?

6. 派出所已组织调解并明确酒店无过错,主家为何仍在警方调解框架外,要求5万元费用减免?

7. 截至目前,主家仍未按约定结算宴会尾款,若酒店无任何过错,主家拒不结算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逃费?

8. 警方已证明酒店无偷拿行为,主家仍坚持要求减免费用,该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逃费及敲诈嫌疑?

9. 主家发布的不实信息已对酒店造成巨大声誉损失及经济影响,为何至今未向酒店出具书面致歉?

10. 鉴于事件造成的恶劣负面影响,主家想仅以结算尾款作为事件处理的唯一方式,是否合理、合适?


02
网友核心疑问(针对主家及相关报道)

(一)针对主家发布视频的疑问

1. 主家声称“宴会结束后未收到任何茅台酒空瓶、半瓶及整瓶酒”,但视频中清晰显示有多人拎着、提着、拉着酒水离开,该矛盾如何解释?

2. 主家称“亲戚朋友喝的很少、也没有拿酒”,但视频中存在亲友开瓶饮酒、携带酒水的行为,为何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3. 主家反复追问“大量茅台酒去向”,请明确“大量茅台酒”的具体数量、采购凭证,以及所谓“失踪”的事实依据?

4. 主家将“宴会厅备餐台”混淆为“传菜间窗帘后”,是否存在刻意引导舆论、误导网友的意图?

5. 主家称“仅从女方桌返还3个空瓶”,但视频中亲友携带酒水数量与该表述明显不符,且无双方共同清点记录,该说法是否真实?

6. 主家称“在女方窗帘后翻出两箱酒”,若情况属实,为何未第一时间向警方出示该“证据”,反而选择网络造势索要免单?

7. 主家称“黑色塑料袋内有酒”,但警方查验后确认袋内为垃圾,为何执意索要,所谓“袋内有酒”是否属实?

8. 主家称“在男方窗帘后找到好多酒,用台布盖着”,为何不提供一镜到底的完整视频作为证据,无证据却公开散布该言论,是否属于不实传播?

(二)针对主家向媒体报料及相关报道的疑问

1. 媒体报道称“双方报警”,实际仅酒店方报警,主家为何将“酒店单方面报警”歪曲为“双方报警”,是否故意误导公众及媒体?

2. 报道援引主家说法称“备了近100瓶酒”,该数量是否有采购凭证、付款记录等有效证据支撑,为何未向公众及媒体出示?

3. 报道声称“仅返还3个空瓶”,该表述是否有双方共同清点的签字记录、第三方见证等证据,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4. 报道中“从窗帘后找出酒”“从男方窗帘下找到酒”等表述,是否有完整视频、照片或警方笔录佐证,为何未向媒体提供相关证据?

5. 报道使用“酒水集体失踪”这一严重表述,是否有警方定性或有效证据支撑,若无证据,为何公开散布该夸大言论?

6. 主家在溧阳论坛发布“偷拿”相关言论,但派出所已明确“无偷拿事实”,该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7. 针对部分网友自称“现场见证”的不实评论,主家是否计划发布正式声明逐一回应,是否会联系评论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公开澄清?

(三)针对主家核心行为的疑问

1. 主家声称“找到酒水”并怀疑员工偷盗,为何不拍摄一镜到底的完整视频作为证据,反而选择网络舆论施压?

2. 若主家确实认为存在“偷盗”行为,为何不通过警方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反而一味要求酒店减免餐费?

3. 酒店已报警,警方已出具明确处理结果,主家为何不认可警方调查结果,仍坚持不实诉求?

关于涉事主家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及追责建议

结合事件经过、主家具体行为及现行法律规定,可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追究主家相应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01
民事责任:核心追究名誉权侵权责任

(一)责任认定依据

主家的核心行为已满足《民法典》中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

1. 事实虚假性:派出所已出具出警记录证明酒店无员工偷拿酒水行为,但主家仍在网络平台、向媒体发布“偷拿酒水”“酒水集体失踪”等不实言论,且刻意混淆“备餐台”“传菜间”等关键场景、虚构“仅返还3个空瓶”等虚假事实,属于典型的“捏造虚假事实”行为;

2. 传播公然性:主家通过短视频平台、溧阳论坛、媒体报料等方式,将不实信息扩散至不特定公众范围,引发网络热议,符合“公然传播”特征;

3. 主观过错性:主家明知警方已认定其指控不实,仍持续发布不实内容、摆拍视频,主观上具有“故意误导舆论、损害酒店名誉”的过错;

4. 损害实然性:不实信息传播导致酒店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可能引发客户流失、合作中断等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对酒店品牌形象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满足“损害后果”要件。

(二)可主张的民事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条规定,酒店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主家:

1. 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发布的不实视频、言论,撤回向媒体提供的虚假报料内容;

2.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原发布平台(如溧阳论坛、涉事短视频账号)及相关媒体上,以同等传播范围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澄清事件真相;

3. 赔偿损失:包括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宴会尾款未结算的损失、品牌推广费用增加等)、维权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判定)。


02
行政责任:可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主家捏造事实诽谤酒店、通过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1. 适用情形:主家发布的不实信息引发广泛网络讨论,扰乱公共秩序,且拒不配合澄清事实,属于“情节较重”的诽谤行为;

2. 追责方式:酒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主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机关可责令主家限期删除不实信息、向酒店赔礼道歉。


03
刑事责任:涉嫌敲诈勒索罪、诽谤罪(需满足法定条件)

(一)敲诈勒索罪

1. 认定核心要件:

-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主家在警方已认定酒店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提出“减免76000元”“减免5万元”等远超合理范围的费用减免要求,无任何合法依据,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酒店财物”的主观故意;

- 客观威胁要挟手段:主家以“发布不实视频、引导舆论谴责”为要挟,迫使酒店满足其不合理减免要求,属于“以损害名誉相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

- 数额标准:主家索要的76000元远超《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江苏地区为4000元)的标准,已达刑事立案条件。

2. 追责方式:酒店可向公安机关提交完整证据(如警方出警记录、主家索要减免的沟通记录、不实视频/言论截图等),要求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若查实,主家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面临刑事处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诽谤罪

1. 立案条件:需满足“情节严重”标准,包括:

- 主家发布的不实信息浏览量达5000次以上/转发量达500次以上;

- 因不实信息传播导致酒店经营严重受损(如大额订单取消、品牌合作终止);

- 主家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2. 追责方式: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酒店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满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扰乱当地餐饮行业秩序),可转为公诉案件;查实后,主家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三)补充说明

主家摆拍视频、向第三方(M会长)发送摆拍视频施压的行为,本身不单独构成刑事犯罪,但可作为“主观恶意”“要挟手段”的关键证据,强化敲诈勒索罪、诽谤罪的认定。


04
追责实操建议

1. 证据保全:立即对主家发布的不实视频、言论、媒体报道截图、沟通记录(含索要减免的聊天/录音)、警方出警记录等进行公证保全,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2. 报案/起诉流程:

- 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主家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

- 同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

3. 舆情配合:在公安机关/法院调查期间,可适时发布事件真相及维权进展,引导公众理性认知,避免舆情进一步扩大。

综上,主家的行为已触及民事、行政、刑事多层法律责任,酒店可根据证据完善程度、维权诉求,分步骤追究其相应责任,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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