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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源一家酒店因承接婚宴中有就餐人员出现腹痛、腹泻就医,引发大量市民投诉举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4.4元、罚款90000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罚〔2026〕485号
当事人名称:沂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R5PXD9F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瑞阳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周**
身份证号:37032319*****
2026年4月25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沂源****4月23日承接的婚宴中有就餐人员出现腹痛、腹泻等不适症状并就医,请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我局第一时间联合沂源县疾控中心开展全流程、全要素核查处置。我局执法人员重点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原材料进货查验、食品留样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步对高风险食材、餐饮具进行专项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沂源县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采集环境、食品、病人生物样本,开展专项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加工制作的食品蜀香麻辣鱼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6年5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检、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记录等取得证据,2026年6月17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是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主要从事餐饮和住宿服务的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承接了一场婚宴,共计24桌,每桌22种菜品,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了留样。
202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2026年4月23日的婚宴菜单,食品留样记录和餐饮具消毒记录。婚宴所用食材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等材料齐全。执法人员对使用后剩余的食品原料免浆黑鱼片、卤香肉、鸡、生花生米、山楂糕(蜜饯)和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全部合格。
2026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婚宴使用的食材盐渍海蜇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沂源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沂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检验结果》。
基本信息:报告编号: 2026swzd01,
采样地点: 沂源源泰蓝海钧华大饭店,
样品名称: 1.案板刀具(生)、2.洗虾盆、3.案板刀具(熟)、4.凉拌菜盆案板、5.秘制叉烧肉(4.23)、6.黄瓜蛰拌头(4.23)、20.杜显芬大便、21.王祥峰大便等30份样品。
采样日期: 2026年4月25日,
检验项目: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
检验依据:沙门氏菌: GB 4789.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志贺氏菌: GB 4789.5-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副溶血性弧菌: GB 4789.7-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蜡样芽胞杆菌: GB 4789.1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微生物检验结果:样品号/检测项目:金黄色葡萄球菌,9.蜀香麻辣鱼4.23,检出,
签发日期: 2026年4月29日。
检验结果显示蜀香麻辣鱼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经查,每一份蜀香麻辣鱼,需要2包免浆黑鱼片,免浆黑鱼片进价是185元/件,30包/件,6.2元/包,主料成本12.4元,其他的成本无法单独核算,成本合计297.6元。
经查,蜀香麻辣鱼单价38元/份,共计24份,货值912元,盈利614.4元。
2026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罚告〔2026〕4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当事人加工制作的食品蜀香麻辣鱼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通过淄博市12345工单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大量市民投诉举报,危害了人身安全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中较重的裁量基准,给予较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14.4元;
2、罚款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我局罚没款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国库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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