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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受控恢复宴席等群体性聚餐活动

桌数不超标准接待量50%,每桌不超过8人、使用公筷公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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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受控恢复餐饮行业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

4月2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汉中市受控恢复餐饮行业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的通知。

桌数不超标准接待量50% ,每桌不超8人,使用公筷公勺

自2月下旬汉中市餐饮行业启动复工复业以来,截至目前,全市已有近1.3万家餐饮服务单位陆续恢复营业。但受疫情影响,“限制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控措施,还是让广大消费者觉得不够方便。

根据中央和本省、本市关于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形势阶段性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奋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有关部署,经综合分析研判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进一步推动全市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经报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自即日起,全市餐饮服务行业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不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可以有条件受控恢复。

为确保群体性聚餐疫情防控和食品“两个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联合指导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了《汉中市餐饮服务行业有条件受控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管理指南》,就群体性聚餐承办单位落实疫情期间经营防护方案的具体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各类宴席的举办者要和酒店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

不得邀请来自国外或高、中风险地区而隔离期未满的人员或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参加宴席;

如实登记宴席举办者姓名(不少于2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及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等;

所有用餐人员须申领并出示绿色健康二维码、测量体温正常方可允许进店就餐;

接待宴席酒店要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大厅或同时容纳2桌以上的包间接待桌数不得超过标准接待量的50%,每桌人数不得超过8人;

必须严格执行《公筷公勺分餐规范》,每桌至少配备4套以上公筷公勺餐具,减少服务员近距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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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承办宴席的酒店还应严格实施场所和餐饮具清洁消毒,保持店堂和食品加工场所空气流通与环境干净卫生整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材采购必须索证索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热食类食品应当在食用前2小时内加工并烧熟煮透,上桌前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严格食品留样制度;坚决禁止购买、屠宰、储存、加工、烹饪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有条件受控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将严格依法履职、加强监督管理,并充分发挥各级餐饮协会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餐饮行业疫情防控精准到位、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汉中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关于全市餐饮服务行业有条件受控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南

根据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业、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结合目前汉中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按照汉中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0年3月20日《关于恢复行业经营活动和开放公共场所的通告》中相关条款:“餐饮服务行业执行大中、小餐饮业从业规范要求,限制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提倡使用公勺公筷,实行分餐制等文明卫生就餐方式。”汉中市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农村集体聚餐)可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开展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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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餐饮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复工复产员工安全和公众用餐安全,积极推动餐饮服务业逐步正常运行,经报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指导下,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特制定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有条件恢复群体性聚餐活动(宴会)的管理指南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两个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防护方案和实际执行措施,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在用餐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疫情防控知识海报,告知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加强企业内部员工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疫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卫生管理能力。

(四)各餐饮服务单位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

(五)从业人员须配戴口罩上岗。

二、群体性聚餐(宴会)接待服务管理规范

(一)群体性聚餐活动(宴会)举办者必须如实填写群体性聚餐登记表,内容包含举办者姓名(不少于2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及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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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体性聚餐活动(宴会)举办者必须认真阅读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明确邀请宾客中不得有来自国外或高、中风险地区且隔离期未满的人员,不得有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

(三)餐饮服务单位门口须张贴陕西健康二维码,所有用餐人员需扫描填写资料,申领并出示健康二维码。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对入店客人查验健康二维码,绿色二维码者方可允许就餐。

(四)用餐人员进入餐饮经营单位前必须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干咳、打喷嚏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应立即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当地社区防控部门报告。

(五)群体性聚餐(宴会),大厅或同时容纳2桌以上的包间接待桌数不得超过标准接待量的50%,每桌人数不超过8人。

(六)群体性聚餐(宴会)接待必须严格执行《公筷公勺分餐规范》,每桌至少配备4套以上公勺公筷餐具。同时应简化服务环节,减少服务员近距离服务项目。

三、场所清洁消毒

(一)每天至少对大厅、走廊、包间、公共区域等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2次消毒保洁,做好相关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

(二)餐厅内部洗手间,日常运营期间每4小时要对洗手间内所有便器洁具、各类扶手和把手、触摸式冲水按钮、洗手台和水龙头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1次,洗手间内要备齐洗手液、消毒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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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梯应每3小时消毒1次。餐饮服务单位应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四)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四、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一)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清洗消毒,并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

(二)所有餐具必须经过高温消毒处理后,方可上桌使用。

(三)从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购进所用食品原料,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店验收制度。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热食类食品应当在食用前2小时内加工并烧熟煮透,上桌前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五)严格食品留样制度,聚餐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六)坚决禁止购买、屠宰、储存、加工、烹饪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七)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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