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产业观察

被结婚商家“营销轰炸”……消费者索赔5万元

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再次将结婚行业推向风口浪尖!微信已成为不少结婚商家获客渠道之一,“轰炸式”营销的隐患相伴而生。

2020年7月8日,长沙人符某突然接到了湖南某知名婚纱摄影公司营销电话,又被添加微信好友。

泄露信息的是符某的朋友,为了婚纱摄影公司提供的礼品和折扣,对方留下了亲朋好友的信息。

“该婚纱摄影公司不具备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资质,这种营销手段超出了普通人所能容忍。”符某一纸诉状将婚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婚纱摄影公司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

2月26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个人信息保护案件。

2020年7月8日,符某接到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员工尹某的营销电话,被告知到店消费有优惠、赠送礼品。

之后,该员工又添加了符某为微信好友,继续进行广告营销。

在聊天过程中,符某得知,湖南某婚纱摄影公司利用给予已到店消费的客户折扣、礼品的营销方式,换取客户掌握的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姓名、电话),继而对这些人进行电话、微信推销。

之后,符某通过该婚纱摄影公司官方网站反映情况,要求婚纱公司赔礼道歉、删除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然而符某未等到婚纱摄影公司的道歉,个人信息亦未删除。

于是,符某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被告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删除其所收集的原告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因维权所产生的支出及误工费共计5万元。

“该婚纱公司作为一家主营婚纱摄影的公司,其注册资金仅200万,且不具备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资质,在收集我的个人信息之前没有取得我的同意。”

符某认为,湖南某婚纱摄影公司的一整套营销手段,超出了普通人所能、所应容忍商家进行广告营销对私人生活安宁打扰的限度,超出了婚纱摄影公司正常的经营范围,也让公民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的现实危险。

“我出于工作原因,经常需要与陌生人联系,故无法在通话前或者添加微信好友前辨认对方联系我是否是为了营销活动,也无法拒接来电或者拒绝添加好友的请求。”

符某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收集保存了原告的姓名、个人电话、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利用原告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营销,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对原告的私生活安宁和隐私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在承办法官陈辉伟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删除原告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当庭向原告符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

现如今,不少婚庆商家将微信作为获客渠道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垃圾信息”轰炸式营销的隐患相伴而生,就像过度开垦土地,只能产生短期效应,损害平台和企业自己的利益。

微信营销需“张弛有度”,所谓适度,必须是“允许式”而非“强迫式”的,要让客户自愿接受、自愿传播。不仅如此,当选择了某类客群时,就要努力成为他们的同类,在宣传方式、语言习惯、图片设计、生活品味上,主动向他们靠近。

而像上文婚纱摄影公司利用原告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营销更是不可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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