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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会中途停电……法院:酒店赔偿1.5万、退定金3000元

宴会中途突然停电,酒店被告上法庭,二审法院酌定酒店向消费者赔偿15000元,同时解除合同退还定金3000元。

2021年某日晚,阚某作为电动车经销商与东海县某餐饮公司约定在其经营的酒店举办年会,不料凉菜刚上齐,酒店却突然停电,由此引发一场纠纷。

由于酒店拒绝向阚某赔付为举办年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阚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由餐饮公司退还已交付的定金3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35496元(演出费24000元、糖果饮料2506元、烟酒5990元、律师费3000元)。

餐饮公司认为,宴会中途停电并非酒店自身原因而是电力抢修所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宴会合同的约定,餐饮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的完成各约定服务事项。

餐饮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服务,构成违约,故对阚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3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阚某主张的演出费、糖果饮料及烟酒费用,因阚某仅提供发票未提供相应支付证明,发票均为宴会结束后很长时间才出具,其举证也不能认定上述费用系其实际产生的损失。

对于律师费,并非必要产生的费用,双方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包括该项费用。对于阚某主张餐饮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35496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阚某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支付演出费、糖果饮料和烟酒的相关凭证,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二审证人证言及阚某一审提供的相关发票,能够确定阚某为举办本次宴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亦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

考虑到宴会系在凉菜上齐后中断,糖果饮料和烟酒不可能全部损耗;阚某应在演出未能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与演出方协调减免演出费用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律师费并非因餐饮公司违约产生的必要费用,双方合同也未明确约定该项费用的负担问题,故二审法院酌定餐饮公司向阚某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对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部分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宴会过程中发生的停电事故属于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应属意外事件。

二者的区别,从主观上讲,不可抗力比意外事件具有更强的不可预见性。从客观上讲,意外事件虽然也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常常是能够改变和克服的,而不可抗力是即使预见到也不能避免和克服。

餐饮公司作为对外经营餐饮业的企业,应当预见到有可能会发生停电事故,对于停电事故应当准备备用电源,事实上,根据庭审中的陈述,餐饮公司确实准备了备用电源,但备用电源不足以满足宴会现场的用电需求,故对餐饮公司主张停电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餐饮公司经营的酒店在宴会过程中停电导致宴会未能进行完毕,虽然不是餐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但其仍应向阚某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餐饮公司承担的损失费用,其可以与造成停电事故的第三方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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